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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3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吴波与文秦博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波,文秦博,青海汇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西宁正融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3执350号申请执行人:吴波,男,汉族。被执行人:文秦博,男,汉族。被执行人:青海汇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西宁正融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吴波与被执行人文秦博、青海汇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西宁正融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的(2016)青0103民初3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文秦博、青海汇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西宁正融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波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文秦博、青海汇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西宁正融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给付欠款.利息及诉讼费2389723.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6297.23元,共计人民币2416020.73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青0103民初3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冷季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冶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