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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10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施晓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施晓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10112号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古墩路***号金桂大厦****号。组织机构代码:71761227—4。法定代表人:吴志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能超,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平,该公司员工。被告:施晓晗,女,1977年2月5日出生,职业不明,住余姚市兵马司路君悦国际**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77********。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施晓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禹伯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俞国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