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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91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邱继平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继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91刑初127号公诉机关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继平,男,196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无业。捕前住石家庄市栾城区。2016年6月1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1日被逮捕。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石高检公刑诉〔2016〕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继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胜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继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1日8时45分许,被告人邱继平驾驶冀A×××××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石家庄东三环由南向北行驶至珠江道南200米东处时,与沿东三环由东向西横穿道路清理垃圾的环卫工人张淑芳相撞,造成张淑芳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货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石家庄市公安局道路交通管理局高新区交警大队石公交认字[2016]第0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邱继平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张淑芳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邱继平拨打122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另查明,在抢救伤者张淑芳过程中,被告人邱继平为其垫付医药费2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邱继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分局警情详情122受理单、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新区交警大队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及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移送书、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强制措施为证。有被告人邱继平供述、常住人口信息及证明为证。有证人王某的证言为证。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体痕迹检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为证。有扣押物品清单、工作证明、驾驶证、行驶证、死亡证明、收条为证。有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新区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等证据为证。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邱继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邱继平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邱继平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邱继平积极救助被害人并主动垫付部分医药费,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继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郭建辉审 判 员  魏 义代理审判员  张学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