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民初2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吴旭广、赵二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吴旭广,赵二慧,胡利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273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代表人谢海峰,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广生,该行员工。被告吴旭广,男,1975年1月28日生,汉族。被告赵二慧,男,1982年1月13日生,汉族。被告胡利锋,女,1977年7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吴旭广、赵二慧、胡利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在规定期间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晨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