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行审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灵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朱慧启、寿艳茹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灵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朱慧启,寿艳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323行审68号申请执行人:灵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构代码:00320127-0。法定代表人:李先宏,主任。被执行人:朱慧启,男,汉族,27岁,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寿艳茹,女,汉族,26岁,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灵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朱慧启、寿艳茹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灵征决字[2015]1601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灵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灵征决字[2015]1601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申请强制执行超过法定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灵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灵征决字[2015]1601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十五日内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马欣丽审 判 员 王泗贵人民陪审员 王鹏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 员代 雅 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