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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50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东达物业管理公司诉刘东昌物业服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东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东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5027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永增,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倩,公司职工。被告刘东昌,男,汉族,住址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东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东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东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巧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宏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