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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刑更1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孝贵贩卖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孝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1206号罪犯陈孝贵,男,绰号“胖子”,1983年9月25日出生,宁德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5日作出(2011)宁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255号刑事判决,对该犯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0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3月13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52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11月13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违规情况:考核期(2014年3月至2016年6月)违规4次累计扣4分,经教育后,能积极悔改,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至2016年6月累计达标分25.4分。2014、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本次缴纳违法所得5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孝贵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服刑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孝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