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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执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韩委昌与史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委昌,史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字第1317号申请执行人韩委昌,男,1994年0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承德县三沟镇二沟村四组193号,身份证号130821199404184236。被执行人史阳,男,199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高新区石油大学宿舍楼,身份证号410928199601299611。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东大街路北,组织机构代码80644860-5.法定代表人米学贵,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韩委昌与史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在案件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故申请执行人韩委昌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承德市双桥人民法院(2016)冀0802民初字第33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