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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胡某某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6刑初300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无业,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5年7月9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7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云溪区看守所。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检刑诉(2016)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初至2016年7月8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平江县城关镇东街老富丽华宾馆旁一挂有“味道工厂”招牌的民宅内开设按摩店,为卖淫女杨某、吴某、周某等人提供食宿,容留三人在其店里从事卖淫活动,先后分别容留三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十余次至三十余次不等。被告人胡某某每次从卖淫女收取的费用中提取30元的抽头,从中非法获利一千余元。2015年7月8日22时许,在被告人胡某某开设的场所内,付某与卖淫女杨某、符某某与卖淫女吴某分别在讲好价钱准备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平江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1.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周某、符某某、吴某、付某、杨某、林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和其它便利条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容留三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十余次至三十余次不等次数不对,只容留了三、四次,我主要是收的他们吃饭的钱,因为我自己没有其它经济来源。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初至2015年7月8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平江县城关镇东街老富丽华宾馆旁一挂有“味道工厂”招牌的民宅内开设按摩店,为卖淫女杨某、吴某、周某等人提供食宿,容留三人在其店里从事卖淫活动,先后分别容留三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十余次。被告人胡某某每次从卖淫女收取的费用中提取30元的抽头,从中非法获利一千余元。2015年7月8日22时许,在被告人胡某某开设的按摩店内,付某与卖淫女杨某、符某某与卖淫女吴某分别在讲好价钱准备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平江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且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胡某某、吴某、杨某、符某某、付某的自然人身份;2、平江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5年7月8日22时许在被告人胡某某开设的平江县城关镇东街老富丽华宾馆旁一挂有“味道工厂”招牌的民宅按摩店内,付某与杨某、符某某与吴某在讲好价钱准备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后被行政处罚的事实;3、证人证言(1)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我和这个按摩店的老板娘以前就认识,是她打电话告诉我在平江开了一家按摩店,我才过来上班的,我是六月底过来的,只上了几天班。这个店子主要就是做两种生意:一种是卖淫,俗称“做点”,每发生一次性关系收费130元,时间是20分钟,老板娘抽成30元钱;另一种就是正规按摩,每次收费50元,时间是40分钟,老板娘抽成20元钱。按摩店的老板娘外号叫玲玲,负责给我们按摩女做中餐和晚餐,住宿的地方也是她提供的。每天上班的时候,她都会待在店里,如果有客人上门,她要负责接待和安排客人挑选按摩女。2015年7月8日晚上公安机关到店里抓了两对卖淫嫖娼的,分别是琪琪和一个男子,小吴和一个男子,当时我也在店里,那两个男子在挑选按摩女的时候,没有选我。在店里做点(卖淫)的女孩子并不固定,有的人来了又走,当晚店里除了老板娘玲玲,还有四个女孩子被抓了,分别是我、琪琪、小吴和小佳,小佳不是店里上班的,她是过来平江玩的,琪琪和小吴都是在店里从事卖淫活动的按摩女,她们俩都是我们湖北崇阳的。我只上了几天班,做了四、五个正规按摩,赚了一百多元钱。(2)证人符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8日晚上,我和付国骑摩托车到平江县城关镇东街这个小巷子内一个可以嫖娼的按摩店内进行嫖娼,进入民宅大厅,我们看到四、五个年轻女子坐在沙发上,其中一个老板娘模样的女子接待了我们,要我们自己挑选按摩女。我和付国每人挑选了一个,我选的那个穿着白色背心,按摩女将我们带到地下室,地下室里有十来间小包间,我们各自进入包间。在包间内,我问那个按摩女做按摩的价钱,她告诉我做按摩是60元,发生性关系是160元,我说太贵了,先做按摩,然后我将我的裤子脱光了,按摩女只脱牛仔短裤,没有脱内裤,我们俩人的上衣都没有脱,脱完裤子,那个按摩女又问我做不做,我当时就同意了,正准备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公安民警就踢门进来将我们现场抓获了。(3)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8日晚上22时40分许,我当时正坐在城关镇东街老富丽华宾馆旁一栋门牌上挂有“口味工厂”居民住宅的客厅内,这时有两个中年男子骑着一辆摩托车停到了门口,随后两个男子进入店内,这两个男子看似跟老板娘胡某某很熟一样,一进来就跟老板娘打招呼,用普通话询问老板娘要做按摩。然后老板娘就让这两个男子自己选择做按摩的女子。当时,一个叫符祥海(到达公安机关后,经过核查身份,我知道与我达成性交易的男子叫符祥海)的中年男子就选了我。我就带着符祥海下去了住宅地下室的一间房间内。我们店里的男一个女子杨徐就带着另一个男子进入了地下室的房间内。我和符祥海进入地下室的房间后,符祥海就提出和我发生性交易,我就同意了,当时我准备给符祥海做正规按摩的,正规按摩是50元钱,符祥海提出加100元和发生性关系,而且不戴套。我对符祥海说要先检查下他的阳茎是否有××,然后符祥海就把自己的内裤和外裤脱掉了,符祥海就露出自己的阳茎给我看,我就给符祥海检查了一下阳茎,顺便用湿巾纸将符祥海的阳茎擦了一遍,擦完后,我就将自己穿的牛仔短裤脱掉,只留下自己的三角内裤。就在我准备将自己的内裤脱掉和符裤海发生性关系时,你们公安机关就破门进行来将我们现场查获了。当时符祥海来不及穿内裤,将内裤都扔在了床头柜。然后,我和符祥海、老板娘胡某某等一起被带到公安机关进行行调查。我是2015年7月5日晚上开始到胡某某开设的按摩店去从事卖淫活动的,每进行一次卖淫收取嫖客130元钱,分30元钱给老板胡某某,我和杨徐、周慧等都是住在胡某某按摩店的,不用交房租、水电费。平常都是胡某某自己做饭给我们吃的,我们只将卖淫所得每次交30元钱给胡某某。我到胡某某店内,包括被抓获的这次共接待了10来位嫖客,平均每晚接待2个左右的嫖客,一共获得1500元左右的嫖资,除去给老板娘胡某某的提成每次30元钱,共给胡某某提成约400元钱,我自己得了1100元左右。(4)证人付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8日晚上,我和老乡符祥海在老车站附近吃了晚饭,到晚上十点多,符祥海提出带我去按摩店享受一下,然后他就骑摩托车带我到了这个按摩店,按摩店开在一个小巷子的一户民宅里,没有明显的标志。进店后,有四个年轻女子坐在大厅的沙发上,另外还有一个穿白色短袖T恤的中年女子是老板娘,老板娘过来接待我们,要我们自己从四个年轻女子中挑选,我记得我们还问了老板价格,老板说是一百多元钱,但没有说具体价格。我和符祥海各自挑选了一个按摩女,我选的那个长头发、穿白色短袖衬衫,随后按摩女将我们带到地下室,地下室有很多隔开了的房间,我们各自进了一个包间,进入房间后按摩女告诉我发生一次性关系的价格是130元钱,而且只能带安全套做,我当时就同意了,但我们还没有开始做,我就接到了我哥哥的电话,我们还在通话的时候,公安民警就破门而入,将我们现场抓获了。(5)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8日晚上22时左右,老板娘、以及我、小吴、小惠等几个姐妹一起坐在店里看电视时,有两个人推门进入店里,老板娘玲玲出面接待的他们,我没注意听他们说什么,内容大概就是讨论嫖娼的价钱,老板娘要他俩自己选人。一个头发较长的中年男子用手指了我,另一个男子选了小吴,然后我和小吴就起身领着他们二人走到地下室,各自进入了一个房间。我带这个男子到了一个带床铺无厕所浴室的房间,具体哪间房我现在也忘记了,房间没有门牌号的。在房间里,那个男的问我做爱要多少钱,需不需要带避孕套,我告诉他是130元钱,必须要带套子,那个男的也没有说什么。然后他就拿着手机在房间里一直打电话,我则坐在床上,不久你们公安民警就进行入到了房间里把我们查获了。我是端午节之后才来这个按摩店上班的,不知道该店经营了多长时间,该店没有特别规定的经营时间,上午开门,一直开到晚上,没有人上门了就会关门,我刚来几天,具体情况不清楚。我就是在店里从事正规按摩以及卖淫的工作,该店加上我总共有四人从事卖淫活动,分别是小吴、小惠、另外一个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该店有两个服务项目,一个就是正规按摩,每次半小时,收费50元,老板提成20元;另一个是做点即发生性关系,每次20分钟,收费130元,老板提成30元钱。我在这个店内做过几个正规按摩,赚了一百多元钱,今天晚上准备做点的,被抓获了。4、辨认笔录,证明:经周某、付某、符某某、杨某及被告人胡某某辨认,周某、杨某辨认出在平江县城关镇东街老富丽华宾馆旁一挂有“味道工厂”招牌的民宅内开设按摩店容留卖淫的老板娘即为被告人胡某某,外号“玲玲”,杨某辨认出在该按摩店与其进行色情交易的付某;付某辨认出在该按摩店与其进行色情交易的杨某;符某辨认出在该按摩店与其进行色情交易的吴某;被告人胡某某辨认出在该按摩店与嫖客进行色情交易的杨某、吴某。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今晚19时许,我们店里正常开门营业,“小胖”、“琪琪”、“小柳”还有我就一直坐在店中的前门堂屋中准备接客做生意,大约个把小时后,就有几个顾客到我们店中看下,然后就走了,大约等至22时40分的时候,我就看到有两个男子骑个摩托车来了,他们将摩托车停放在店门口,我就让他们自己选小姐,他们选好小姐后我就带着自己的小孩进来自己的住房,一直哄小孩睡觉。直到23时许的时候,你们公安机关将我店中正在从事卖淫嫖娼的两对男女查获后,我才出来,然后就被你们带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我是从2015年6月8日开设该平江县城关镇东街老富丽华宾馆旁的一门牌上挂“味道工厂”的老民宅内的色情按摩店的,刚开始只有一个从事卖淫的年轻女子“小丽”,因生意不好,只接了一个顾客后就走了,当时我们订发生一次性关系只收取顾客100元钱,我从中抽取30元钱作为台费(包括水电费、食宿费用等在内),“小丽”走后就介绍了两个她的朋友过来,这两个女子的真实姓名我不清楚,一个叫周慧外号“小胖”,另一个叫“琪琪”,这两个女子来后,店内生意也不是很好,直到2015年7月5日,“小丽”又介绍了一个年轻漂亮的女子过来,该女子叫吴柳,外号“小柳”,从“小柳”来后,按摩店的生意稍微好了一些,于是我就将进行一次性交易服务的定价从原来的100元定到130元。卖淫女具体的接客信息我是没有进行记录的,“小柳”每晚能够接两、三个嫖客不等,其他“小胖”、“琪琪”每天接两个嫖客左右,“小柳”从接客到被查获约接了16位嫖客,我记得的,店中的卖淫女一共接过38位左右的嫖客,共进行过38次左右的卖淫嫖娼的违法活动。我们店内的规定是,做正规按摩收费50元,我收20元的提成,正规按摩是20分钟;“做点”即发生一次性关系的收费是130元,我提成30元,做点按规定是30分钟。我总共赚了三千多元钱,除了做正规按摩的提成,从按摩女的卖淫中我获取的提成是一千二百多元钱左右。我自己是不参与卖淫嫖娼的,只负责组织卖淫店中的卖淫女进行卖淫嫖娼,然后收取台费。上述证据相互印证,相互吻合,足以认定,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多次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且属情节严重,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如被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容留卖淫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当庭提出自己容留他人卖淫只有三、四次的辩解意见,因证人吴某证实,共接待了十来位嫖客,同时被告人胡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吴某约接了十六位嫖客,店中卖淫女一共接待过三十八位左右的嫖客,证人吴某的证言与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能相互印证其容留卖淫达十余次,而不是三、四次,而被告人胡某某对自己的辩解意见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和进行合理解释,故对被告人胡某某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胡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止(2015年7月9日至2015年8月7日刑事拘留已折抵刑期)。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京平审 判 员  王响槐人民陪审员  廖洪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丽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