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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6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舒光荣申请贵州汇润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工资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光荣,贵州汇润仓储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6执158号申请执行人舒光荣,男,汉族。被执行人贵州汇润仓储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舒光荣依据威劳人仲字(2015)10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贵州汇润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工资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48300元,执行费625元,合计48925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汇润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账户,但其余额不足清偿债务,该公司无房开资质,无预售许可,项目部分处于在建工程抵押中,抵押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宁县支行。此外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黔威执字第158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祖章迅审判员  禄 轶审判员  李明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翼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