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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高明与彭广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明,彭广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882号申请执行人高明,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被执行人彭广新,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393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传票,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39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宋桂宝审判员 万 驰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修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