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财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长春市翰森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春昊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春市翰森担保有限公司,长春昊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财保104号申请人长春市翰森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长河,董事长。被申请人长春昊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房科,经理。申请人长春市翰森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春昊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99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长春昊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9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申请人长春市翰森担保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天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