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02民初3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镇江中房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化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中房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裴振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3051号原告镇江中房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颐和家园会所。法定代表人李步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浩,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振勋。原告镇江中房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裴振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中房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镇江中房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波二○一六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