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4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惠明文与赵淑琴借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明文,赵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4108号申请执行人:惠明文,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高志强,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青岛黄岛衡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赵淑琴,女,194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民初4392号申请执行人惠明文与被执行人赵淑琴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付款50元,交纳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在此房屋居住,无其他住所,暂时无法腾出房屋,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41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千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