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03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戎某与被告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某,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03民初503号原告戎某,女,1994年3月8日出生,汉族,,朔州市平鲁区人。被告唐某,男,31岁,汉族,朔州市平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戎某与被告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戎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放弃诉权,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戎某负担。审判员 巩文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