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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03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戎某与被告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某,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03民初503号原告戎某,女,1994年3月8日出生,汉族,,朔州市平鲁区人。被告唐某,男,31岁,汉族,朔州市平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戎某与被告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戎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放弃诉权,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戎某负担。审判员  巩文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