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绥芬河远东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绥芬河澳普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芬河远东担保有限公司,绥芬河市澳普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10号申请执行人:绥芬河远东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绥芬河市花园小区12、13号门市,组织机构代码68486950-7。法定代表人王育泉,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绥芬河市澳普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绥芬河市光华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9502709-X。法定代表人范化军,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东民商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绥芬河市澳普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绥芬河市澳普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绥芬河市澳普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绥芬河远东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绥芬河市澳普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绥芬河远东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绥芬河远东担保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宁县人民法院(2010)东民商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传发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张福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耕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