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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缪洪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洪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0刑初60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缪洪强,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綦江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抓获,次日因吸毒被该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同年9月5日因本案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刑诉[2016]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洪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吉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洪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缪洪强与吸毒人员陈某通过电话约定进行毒品交易。之后,被告人缪洪强在重庆市綦江区陵园路民政局路口处,以200元的价格将3小袋重0.53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和1颗重0.09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陈某。双方交易完成后正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交易的毒品、现金和手机被查获。随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缪洪强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帝立花园小区4栋4-2的住处查获并扣押了4小袋重0.65的甲基苯丙胺、6颗重0.54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被告人缪洪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缪洪强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对被告人缪洪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缪洪强与陈某通过电话约定进行毒品交易后,在重庆市綦江区陵园路民政局路口处,被告人缪洪强以210元的价格将3小袋重0.53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和1颗重0.09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陈某。双方交易完成后正准备离开时,公安民警将陈某及被告人缪洪强抓获,从陈某身上查获并扣押了上述毒品,从被告人缪洪强身上查获并扣押了贩毒用的手机1部,贩毒违法所得210元。随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缪洪强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帝立花园小区4栋4-2的住处查获并扣押了4小袋重0.65的甲基苯丙胺、6颗重0.54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冰壶1个。被告人缪洪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6年8月26日,被告人缪洪强因吸毒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执行期限为2016年8月26日至2016年9月5日。上述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缪洪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证人陈某、胡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检材提取笔录及照片,鉴定委托书、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明细话单,毒品交易视频及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被告人缪洪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洪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系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因被告人缪洪强系吸毒、贩毒人员,对其住处查获并扣押的重0.65克的甲基苯丙胺、重0.54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19克应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故被告人缪洪强贩卖毒品的数量应为1.81克。被告人缪洪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于扣押在案的毒品、作案工具等物,依法予以没收;对于被告人缪洪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缪洪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已羁押的1日,即被告人缪洪强的刑期自2016年9月5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重1.18克的甲基苯丙胺、重0.63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手机1部、冰壶1个予以没收;对被告人缪洪强的违法所得21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雨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