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民终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吉平与贾林俊、刘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林俊,王吉平,刘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民终1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林俊。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志梅,山西省航宇律师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吉平。原审被告:刘冬梅。上诉人贾林俊因与被上诉人王吉平、原审被告刘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4)离民一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贾林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志梅、被上诉人王吉平、原审被告刘冬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4)离民一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贾林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4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马兴华审 判 员 王晓强代理审判员 任慧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舒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