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晓萍,黄聪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4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晓萍,女,195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锦州湾路XXX弄XXX号,现住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南门新村XXX号楼601室。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聪,男,195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南门新村XXX号楼602室。再审申请人陈晓萍因与被申请人黄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晓萍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致使本案判决不公。审理中对损害结果进行的是资产评估,并非司法鉴定,请求对于本案重新进行鉴定,并支持其在原审中的全部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十三项之规定,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经实地调查,对本案的损害成因和损害结果已作出认定。对于损害成因,陈晓萍不持异议。对于损害结果,本案已通过委托上海集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资产评估,评估程序公正、符合法律规定,其结论应予维持。被申请人黄聪家的淋浴房、厨房在使用过程中,水渗透至陈晓萍家中,造成陈晓萍家护墙板霉变、脱落,黄聪在装修过程中将陈晓萍家的墙纸损坏,黄聪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损害结果和成因均很明确,原审法院通过司法核价鉴定,以赔偿损失的方式解决纠纷,并无不当。陈晓萍要求重新鉴定,缺乏法律依据。综上,陈晓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晓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林发审 判 员  毛晓琼代理审判员  马 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