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16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徐钦华、陈益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钦华,陈益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1643号申请执行人徐钦华,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陈益群,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徐钦华与被执行人陈益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的(2014)台椒商初字���2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钦华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益群支付借款1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84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多次查询银行等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车辆管理部门,均未查到被执行人陈益群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向申请人徐钦华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要求其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陈益群的财产线索,但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申请人徐钦华以被执行人陈益群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164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叶佩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