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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执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魏衍义与吉安斯(淄博)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衍义,吉安斯(淄博)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1061号申请执行人:魏衍义。被执行人:吉安斯(淄博)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燕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魏衍义与吉安斯(淄博)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淄劳人仲字(2012)第075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