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3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张显峰与于希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显峰,于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二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3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张显峰,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农垦红兴隆管理局。被执行人于希明,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友谊县红兴隆管理局。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4)红民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显峰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4)红民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期限限制。审判长 叶新国审判员 李云峰审判员 郑满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艳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