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5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钟小坪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小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025刑初29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小坪(绰号钟二娃),男,1982年3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资中县。2015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6年7月10日刑满释放。2005年10月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三个月。2006年8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内江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0年3月10日因盗窃被资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8月4日因盗窃被威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10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威远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9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资中县看守所。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2016]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小坪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毅、被告人钟小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3日12时许,被告人钟小坪去至资中县水南镇板桥村原资中县冷冻厂宿舍楼,见位于四楼的李孝英家中无人,便产生了入户窃取财物的想法,随后钟小坪踢开李孝英家房门进入屋内,在屋内寻找财物时被赶回的李孝英撞见,后钟小坪在逃跑时被周围村民挡获。另查明,被告人钟小坪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小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立案登记表、资中县公安局尿液检测笔录及照片、本院(2015)资中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威远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内江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莫某某、陈某某、段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孝英的陈述、辨认笔录、说明及提供被辨认的照片、现场勘验和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刑事拍照图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小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钟小坪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钟小坪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小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静附相关法律条文节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