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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9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祖平,张永翔,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水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9595号原告:施祖平,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张永翔,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水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原告施祖平与被告张永翔、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水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施祖平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祖平撤诉。代理审判员  陈献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慧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