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执33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范萍与安晓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2016执3395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萍,安晓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3执3395号申请执行人范萍,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安晓敬,住河北省新乐市。申请执行人范萍与被执行人安晓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安晓敬应向申请执行人范萍退还学费277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650元。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6)粤0113执3395号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履行,本院亦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向工商、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安晓敬加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限制。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3执33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凌灼煊审 判 员 黎炳林代理审判员 姜振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