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陈宜平、曾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宜平,曾明,曾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执327号申请执行人陈宜平,男,1969年9月9日生,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被执行人曾明,男,1970年11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被执行人曾荣华,女,1975年9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赣中民四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曾明、曾荣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3条、第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曾明、曾荣华的银行存款总计785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审判员 郭海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涵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