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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3民初25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俊霞与沙占锋、李铁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霞,沙占锋,李铁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3民初2534号原告赵俊霞,女,汉族,1970年9月16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被告沙占锋,男,回族,1981年9月22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县,现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被告李铁山,男,汉族,1973年5月23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原告赵俊霞诉被告沙占锋、李铁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俊霞、被告李铁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沙占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沙占锋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7200元,被告李铁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及理由:2015年4月4日,被告沙占锋向原告赵俊霞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担保人为李铁山,口头约定月息3%。被告沙占锋从2015年4月至2015年7月每月分别支付了利息900元,但从2015年8月停止支付利息。原告自2015年8月开始向被告沙占锋及李铁山多次催要欠款,被告沙占锋一直借故拖延。因与原告约定的利息超过法律保护范围,所以要求被告以24%的年利率结算利息。要求被告支付从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的利息共7200元。被告沙占锋未进行答辩,未提供相关证据。被告李铁山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钱应该由沙占锋还。本院认为,李铁山承认赵俊霞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赵俊霞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原告赵俊霞要求沙占锋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7200元,予以支持。被告李铁山作为担保人,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律规定保证方式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视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李铁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沙占锋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7200元;二、被告李铁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疑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被告沙占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亚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