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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行审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连云港凯捷花园酒店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连云港凯捷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706行审55号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张正文,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新排,连云港市××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金桃梅,连云港市××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员。被申请人连云港凯捷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徐秀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盛、阎璐,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3月8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作出海人社察理字[2016]第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被申请人在2016年3月11日前依法支付单位职工杨海蓉、李艳等30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61740元。拒不执行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61740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3月8日作出的海人社察理字[2016]第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据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海人社察理字[2016]第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 红代理审判员  于华天人民陪审员  颜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相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