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1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孙志刚与贾秀玲、孙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刚,贾秀玲,孙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初973号原告孙志刚,男,住望奎县。被告贾秀玲,女,住望奎县。被告孙悦,女,住望奎县。委托代理人孙晓春(姑侄关系),女,住望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刚与被告贾秀玲、被告孙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志刚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纠纷已自行和解,现原告孙志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孙志刚负担。审判员 刘凤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