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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3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洋、孟州市财富广场业主委员会等与马建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洋,孟州市财富广场业主委员会,马建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3民初1688号原告徐洋,女,汉族,1984年8月22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赵婷婷,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州市财富广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孟州市韩愈大街中段。诉讼代表人秦和平,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徐洋,女,汉族,1984年8月22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马建献,男,汉族,1970年11月1日出生,住孟津县。委托代理人李全胜,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州市财富广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徐洋诉被告马建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徐洋、原告徐洋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婷婷、被告马建献的委托代理人李全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17日,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签订了《孟州市福安财富广场租赁协议书》。被告租赁位于孟州市韩愈大街中段286号的福安财富广场,租期十年,租金共计1710万元,第一、二年均为135万元,﹍。被告仅支付A徐洋租金54.75万元,并未按照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全部租金。2016年6月15日,(2015)孟民二初字第0047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自2016年3月3日解除。但是,在2015年2月8日——2016年3月3日期间,对于租赁房屋,被告享受了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对价,支付相应租期内的剩余租金。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剩余租金390363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一、对原被告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双方纠纷已经孟州市人民法院做出生效判决,原告不应再诉讼。二、2016年解除合同是在法院开庭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由法院确定解除的,并不是法院单方认定。综上,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7日,秦和平代表原告业主委员会,与徐洋共同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签订了《孟州市福安财富广场租赁协议书》,约定:“乙方承租甲方坐落于孟州市韩愈大街中段286号的福安财富广场,业主面积、徐洋面积合计总面积为6956.23平方米。…租期十年租金共计为人民币壹仟柒佰壹拾万元整(17100000元),具体为:第一、二年租金均为人民币壹佰叁拾伍万元整(1350000元);第三、四年租金均为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1500000元);第五、六年租金均为壹佰柒拾万元整(1700000元);第七、八年租金均为人民币壹佰玖拾万元整(1900000元);第九、十年租金均为人民币贰佰壹拾万元整(2100000元)。租期内租金实行一年一交支付制,乙方以转账(现金/转账)为租金支付方式,给付甲方;第一年租金分两次付清,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预交定金人民币玖拾万元整(900000元)乙方于2015年4月26日前将首年剩余租金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000元)支付完毕。…”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中约定:“…2、甲方保证对出租场地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进场时水、电、路三通,若因甲方的债权债务给乙方造成损失不能正常营业,甲方应全权负责解决,所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甲方承担。…4、乙方经营期间,甲方应主动处理好自身遗留和内部各共有人的租金分配等内部事务问题,不得因此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配套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中约定:“…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对租赁物进行装修,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设计方案,…设计、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期内,乙方自行添置的装修、装饰部分合同期满后无条件归甲方所有。”同日双方签订了一份租金分配方案,该方案约定:“…三、遗留问题解决1、业主第一年租金的前三个月作为解决遗留问题的费用,共计:壹拾壹万柒仟伍佰元整(117500元)。2、徐洋第一年租金叁拾叁万贰仟伍佰元整(332500元)用于解决遗留问题的费用。”协议签订之后,被告于2014年11月19日向徐洋账户转账50万元,于2015年2月17日向徐洋账户转账47500元;被告通过业主委员会,分别与43户业主分别签订了租房协议,分别支付43户租金共计310140元;至此,被告共支出租金857640元,后未按约定支付首年剩余租金450000元。被告与43户业主分别签订的租房协议中均约定:“…2、若因甲方的债权债务给乙方造成损失,不能正常营业,甲方应全权负责解决所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甲方承担。3、乙方在装修时,不能破坏房屋结构,合同到期后,应保证房屋的完整性,乙方若不能按期付房租,应无条件将房屋交给甲方。特别备注:为解决商场遗留问题,除徐洋之外,业主共支出第一年三个月房租11.75万元,从第一年租金中已全部扣出。…”协议签订之后,被告将商场重新装修开办了孟州市大润服饰广场,被告支出装修款237520元,商场于2015年1月1日开业,被告称自开业起,三天两头有人因商场的遗留问题堵门闹事,导致商场根本无法正常营业,被告多次报警,公安机关也无能为力,据被告申请,本院调取了派出所的接处警登记表,其中确有因原商场遗留问题闹事的记录。2015年2月2日,孟州市公安消防大队向被告送达孟公(消)行罚决字(2015)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孟州市大润服饰广场未经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消防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被告称罚款交了,经过整改,没有停业。2015年5月底服饰广场彻底停止营业。原告称被告不能正常经营、商场关闭的主要原因是经营不善和消防设施不合格。原告称不清楚整改和营业的情况。另查明,2016年3月3日,被告将商场钥匙交还给秦和平、崔胜利,经秦和平、崔胜利、倪西京检查,有关设施完整无损,该三人给被告出具了证明。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孟民二初字第0047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租赁合同签订之后,被告依约交纳了857640元租金,2015年4月26日之前未依约交纳第一年剩余的450000元租金,因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本院认为已经交纳的租金不再返还、合同解除之前未交纳的租金亦不再履行为宜。这一认定表明,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业经本院作出的(2015)孟民二初字第00477号民事判决书做出过处理,故本案不宜再做处理。原告可通过申请再审途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州市财富广场业主委员会、徐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礼涛审 判 员  霍艳霞代理审判员  张艳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汤亚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