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70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台州市广天构件有限公司与浙江锦运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广天构件有限公司,浙江锦运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7030号原告:台州市广天构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2722403XX。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江口镇大闸路底。法定代表人:陈新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增,该公司员工。被告:浙江锦运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5803950286。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金属资源再生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林汝云,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广天构件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锦运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广天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4元,减半收取2692元,由原告台州市广天构件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佳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