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终6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赵新上诉赵淑英分家析产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1,赵×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62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1,男,1934年10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健,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3,女,1960年3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2,女,1958年12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辛灵彦,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国爱,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赵×1因与被上诉人赵×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7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1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九百元,减免后收取一千九百元,由赵×1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胡 沛审判员 杨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