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执5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玉环永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国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玉环永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国林,阮孟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1执515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玉环永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双港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励攻,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国林,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执行人阮孟夫,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1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5日前履行执行款人民币115395.92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案件申请执行费1631元及案件受理费260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国林与其配偶叶金花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玉环县玉城街道桃花岭小区18幢402室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15××21号】及其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玉国用(2014)第02592号】。二、查封被执行人阮孟夫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玉城街道前塘垟村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04××05号】。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董灵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曾皇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