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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3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江夏村第十经济合作社与张群华、广州市新穗汽车维修中心租赁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314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新穗汽车维修中心,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江夏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张群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1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新穗汽车维修中心,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黄志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江夏村第十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负责人:李健华,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涛,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柏涛,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群华,住湖南省慈利县。上诉人广州市新穗汽车维修中心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2016)粤0111民初102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一、被上诉人起诉确认其与原审被告张群华于2008年8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案件只能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依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张群华的住所地是湖南省慈利县苗市镇荷花村7组。因此,本案可由张群华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二、被上诉人起诉确认张群华与上诉人于2009年3月2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案件只能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黄志成的住所地是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87号地下。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不动产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谢国雄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靖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