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舒礼与被执行人滦平县小营乡鑫鑫白云岩矿、吴凤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礼,滦平县小营乡鑫鑫白云岩矿,吴凤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执207号申请执行人舒礼,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滦平县小营乡鑫鑫白云岩矿。投资人吴凤波,经理。被执行人吴凤波,男,满族,1965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滦平县滦平镇中兴东路南侧*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1326261965********。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舒礼与被执行人滦平县小营乡鑫鑫白云岩矿、吴凤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我院对被执行人吴凤波的财产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舒礼提出请求,请求将在你院执行的案件提及由我院执行,故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及节约司法资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的(2012)双滦民初字第1746号民事调解书由本院执行。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郭建军审判员 刘立光审判员 梁守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