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1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卫军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卫军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1021刑初102号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卫军,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洛南县。2016年5月13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经商洛市森林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公诉刑诉[201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卫军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学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卫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上旬,被告人赵卫军购买周某位于大北沟老汉崖林坡的刺槐树20株,价款1500元。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即雇佣他人进行砍伐,期间将另一株树木塌损,赵卫军以50元购买后一并砍伐。被告人赵卫军将所滥伐的21株刺槐林木截成规格为1-2米的刺槐原木108根。经洛南县林业调查设计队王某1、高某鉴定,被告人赵卫军滥伐刺槐原木共计108根,材积8.509立方米,折合林木蓄积量为17.018立方米。2016年3月10日晚,被告人赵卫军将刺槐原木42根以2200元出售给收购木材的王某2,剩余66根被洛南县森林公安局查获。在侦查阶段,被告人赵卫军能如实供述其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卫军主动将非法所得2200元退缴。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卫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洛南县森林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木材检尺单、收款票据等书证;洛南县森林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洛南县林业调查设计队王某1、高某出具的林木采伐现场鉴定意见书;证人周某、王某2、樊某等人证言;被告人赵卫军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卫军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购买他人林木后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予以砍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卫军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赵卫军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将违法所得退缴,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卫军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次性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XX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永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