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3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夏洪平与长沙市华瑞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贺正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洪平,长沙市华瑞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彭俊坤,贺正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3民初357号原告:夏洪平,女。被告:长沙市华瑞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波。被告:彭俊坤,男。被告:贺正金,男。原告夏洪平与被告长沙市华瑞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彭俊坤、贺正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夏洪平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彭俊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夏洪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洪平撤回对彭俊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夏洪平负担。审 判 长 张冬武审 判 员 程 林人民陪审员 张宗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