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2民初43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泰州溢丰纺织有限公司与广州红杉树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溢丰纺织有限公司,广州红杉树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02民初4384号原告:泰州溢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兴园路98号。法定代表人:赵东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华,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红杉树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18-28号2119房。法定代表人:陈正芳,执行董事。原告泰州溢丰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红杉树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朵花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6040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0405.4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长期往来单位,被告向原告购买布料,2016年1月,经过双方对账,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10405.4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给付原告50000元,余款60405.4元至今未能给付。原告提供了企业询证函以支持其诉讼主张。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故不同意支付利息。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案中,被告长期拖欠原告货款,显属违约,原告要求其立即给付货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承担违约责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州红杉树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溢丰纺织有限公司货款6040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0405.4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支,被告在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户名:泰州市财政局;③汇入银行:农业银行泰州海陵支行;④账号:20×××88;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代理审判员 张朵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骏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