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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执13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何宝平、福建宏通电讯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宝平,福建宏通电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1388号申请执行人:何宝平,女,汉族,1990年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福建宏通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179号仲裁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福建宏通电讯工程有限���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宏通电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610.3元(其中生育津贴18433.3元,执行费17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