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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5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董玉与张贵峰、郑锁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玉,张贵峰,郑锁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5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玉,男,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景县。委托代理人周文娟,女,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贵峰,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郑锁琴,女,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衡桃协民二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房产强制过户申请,作出了(2016)冀1102执574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已向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了送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强制执行完毕。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造成本案执行费未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冀1102执57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随时追缴。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月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