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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5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林英、张春来与王志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英,张春来,王志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5782号原告:林英。原告:张春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叔珍,江苏元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以上两原告)。被告:王志江。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平,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娟,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林英、张春来与被告王志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林英、张春来于2016年10月28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英、张春来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英、张春来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合计6170元,由原告林英、张春来负担。审判员 徐 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苏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