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民初6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政杰与钟剑文、钟奕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政杰,钟剑文,钟奕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6279号原告:陈政杰,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日新路*****号***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晓洪,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剑文,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钟宅村钟宅社****号。被告:钟奕南,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钟宅村钟宅社。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月琴,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政杰与被告钟剑文、被告钟奕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陈政杰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政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政杰负担。审 判 员 邵 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洪艺玲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