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民终2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迪臣置业发展(开封)有限公司与孙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迪臣置业发展(开封)有限公司,孙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民终2182号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迪臣置业发展(开封)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西门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76509488M。法定代表人王京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代伯亮,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孙锋,男,汉族,1984年9月19日生,住河南省淮阳县。委托代理人侯少轩、李源(实习律师),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迪臣置业发展(开封)有限公司因与孙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9日向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5)龙法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迪臣置业发展(开封)有限公司、孙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5)龙法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案件受理费30170元,退还迪臣置业发展(开封)有限公司15085元,退还孙锋15085元。审判长 戴玉峰审判员 孙玲玲审判员 孔德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惠 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