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执恢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大冶市正明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冯斌、黄美兰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冶市正明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冯斌,黄美兰,冯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恢166号申请执行人大冶市正明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跃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冯斌。被执行人黄美兰。被执行人冯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冶市正明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冯斌、黄美兰、冯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冯斌、黄美兰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了主要义务,申请执行人大冶市正明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余款的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冶民初字第214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海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