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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81民初27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邓炳炎与张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炳炎,张易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81民初2797号原告:邓炳炎,男,195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张易龙,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原告邓炳炎与被告张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邓炳炎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炳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邓炳炎负担。审判员  吴中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宏附:裁定书所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