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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执14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济南胜通工贸有限公司与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胜通工贸有限公司,王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14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济南胜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王建军,男,1969年8月1日生,汉族,济南市历城区特警大队二中队警官,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济南胜通工贸有限公司与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103民初3120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建军名下的工资帐户,但该帐户内的余额无法一次性支付本案欠款,并于2016年8月19日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经查询银行、房管、车管等信息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03民初312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雅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