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2执恢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晓丽与周国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晓丽,周国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2执恢132号申请执行人黄晓丽,女,汉族。被执行人周国飞,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黄晓丽与被执行人周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化民初字第1152号民事调解书茂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告向原告借款193000元,被告定于2007年2月7日前付本金50000元,同年3月8日付本金付本金80000元,同年7月30日前付本金30000元,同年9月15日前付本金33000元,利息(借款时约定的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约定的利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按约定的利率计息,每笔借款均从借款日起直至付清借款本金日止)定于2008年3月5日前付清给原告黄晓丽。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了部分标的款,余款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人部分标的款,余款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82执恢1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昭光代理审判员 邹大明代理审判员 陈志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小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