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6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6133号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西村五联路。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地社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3769元的财产,并由案外人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3769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肖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