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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黎福春与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黎福春,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财保42号申请人:黎福春,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申请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9503XN。法定代表人:冯怡毅,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黎福春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0万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黎福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乔迎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