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9民初2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腾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腾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2551号申请人: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新宇,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东旭,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景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鲁腾,男,1987年出生。申请人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鲁腾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2015年7月13日,被申请人鲁腾以其证号为新房权证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及证号为新G国用(2014)第WQ7001171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案外人赵剑侠在申请人处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申请人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并持有新房他字第1503007012他项权利证书及新他项(2015)第0114号他项权利证书,申请人享有对被申请人上述房屋及国有土地的抵押权。被申请人所担保的借款数额为25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7月13日至2016年7月12日,年利率为9.6%,逾期加收前述利率100%罚息,借款利息按月结付,每月20日为利息结付日,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借款合同还约定,如借款人未如期结付利息,申请人可宣布借款即时到期,并可要求借款人立即还款并承担逾期借款责任。申请人依约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而借款人赵剑侠在2016年2月21日之后未清偿利息及借款本金。申请人多次通知被申请人要求偿还借款,被申请人均不予配合。现请求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鲁腾所有的证号为新房权证字第××号的房屋及证号为新G国用(2014)第WQ7001171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借款人赵剑侠的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22日起按年利率19.2%按月计算复息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被申请人鲁腾称,申请人应先向借款人赵剑侠主张还款责任,不同意拍卖或变卖我的房屋及土地以优先受偿。本院经审查认为,借款人赵剑侠向申请人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5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7月13日至2016年7月12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9.6%,逾期罚息利率为在合同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付息,支付对象杜跃强。被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新野县××健康路西段南侧房权证号为新房权证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新G国用(2014)第WQ7001171号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申请人依法对上述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将贷款2500000元发放给借款人赵剑侠。赵剑侠按借款合同约定,自借款之日起向申请人支付利息至2016年2月21日。自2016年2月22日起,赵剑侠未再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2016年7月12日,借款期限已届满。故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鲁腾位于新野县××健康路西段南侧房权证号为新房权证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新G国用(2014)第WQ7001171号的房产,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鲁腾位于新野县城区健康路西段南侧房权证号为新房权证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新G国用(2014)第WQ7001171号的房产一处。申请费26960元,由被申请人鲁腾负担。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陶海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朋